2021年全面推开!四川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将集中统一监管
作者:
朱雪黎
来源:
川报观察记者
发布时间:
2019-06-09
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除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省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同时,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监管实施范围包括四川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将分两步推进实施: 2019年12月底前选择部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行试点,2020年12月底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2021年全面推开。
四川将实施分类处置,省级党政机关直接兴办的企业,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无关的一般营利性企业脱钩,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划转移交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有关国有企业。同时,与本部门或单位公共事业协同发展的企业实行部分保留。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办法,金融、政法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企,按规定通过实施注销、破产、拍卖、出售等方式处置。
四川明确,对脱钩划转企业,接收方要做好整体接收工作,落实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债权债务处理等政策。对部分保留的企业,要清核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协商一致办理划转手续。同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集中监管股权与原主办单位股权比例、集中监管股权与原主办单位股权股东具体职责。
四川将对脱钩划转企业纳入接收企业实施集中监管。划转至相关国企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企业,由接收方根据授权和相关规定统一管理。接收划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划入企业统一纳入考核范围。对部分保留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将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办单位股权。集中监管股权统一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由其持有,原主办单位股权继续由原主办单位持有。原主办单位在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管理人员选聘、投资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主要表决权,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同时享有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持股情况获得收益的权利。
《意见》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同时,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人员按“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安置。企业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工龄计算、社保缴费按现有政策执行。
《意见》明确,各相关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川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为金融、文化、教育等相关类别企业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类、培训疗养类企业以及转企改制的省级事业单位等,按规定推进相关改革后,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各市州据本地区实际,推进本地区集中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