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时间:
2018-08-06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及对应支持的扶贫项目。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主体包括省级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项目实施单位等。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对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告。
第六条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进行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七条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对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脱贫攻坚规划。对经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进行公告。
第九条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对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实行“三公示一公告”。即村级申报的项目在村内公示;乡级对村上报的项目审核后在乡级公示;县级审核乡上报的项目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脱贫攻坚项目库后进行公示;县级公示无异议,将脱贫攻坚项目库进行公告。
第十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一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市、区)、乡(镇)、村应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 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要公开公告公示的单位名称、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州)、县(市、区)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五条 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要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第十六条 注重公告公示形式多样化,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微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四章 公告公示时限
第十七条 省级相关部门在扶贫项目资金下达后30日内进行公告。市级在下达资金后20日内,对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前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后公告。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五章 公告公示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公告公示主体应对照公告公示内容,按职能职责主动进行公告公示。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村、到户。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十条 群众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力度不够的,进行通报批评。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各地要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省直相关部门及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告公示主体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7日《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6〕3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移民局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