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 年) (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
四川省建设厅网站
发布时间:
2018-08-02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 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 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 意见》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 度融合,推动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 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 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 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 平稳较快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 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 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 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运营。充分发 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实现从 被动适应到主动应用,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 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按照互利互惠原则,依托各级电 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 行政监督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深度融合,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公 开透明和信息共享。加快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与投资、信用和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的对接融合,实现信息集约高效利用。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 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 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 信用管理,建立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 督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 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 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逐步推广应用,实现全地域、全行业、 电子化招标采购。
(三)行动目标
2017 年,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 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 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 营和市场竞争更加规范。
2018 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广泛 应用,各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实现高效协同共享。
2019 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电 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动态监督、协同共享和大数据监管 为基础的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电子 化、信息化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为核心,加快推 行电子招标采购。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社会资本,按照市场 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不同专 业领域招标采购需求。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 法》规定,遵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 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 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非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通过交易平台实施电子招标采购。
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 部交易过程为原则,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 制”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 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 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 独特优势,切实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依 法履职提供便利。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 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 运营。
3.促进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场主体 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各级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直接投资建 设交易平台的,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 营的交易平台。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公布接口规范,开放数据接口,不设数量等限制,为各类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 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 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
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 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引导各类主体建 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根据各自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 证。2017 年,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 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 80%以上。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 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开展公平竞 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 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 投标的认可和信任。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 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并且能够达 到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 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按照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以政府投资或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方 式,加快推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 可由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到 2017 年底,所有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省级行政区 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各地级市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 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6.优化公共服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 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 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 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免费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共 享服务;研发提供 CA 证书互认、主体一次注册、投标开标保障、 行政监督通道、专家资源与异地评标、专用工具软件和功能模块 组件,以及平台开发集成和安全运行测试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 提供市场交易动态、趋势分析预警、主体资信能力、项目交易成 效、招标采购专业智库等大数据专题分析研究成果以及智能化工 具软件的定制服务;提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规范开发、对接和安 全维护运行专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满足招标投标市场交易主 体、中介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以及评标专家、从业人员及社 会公众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并根据招标投标市场需求,不断创新 研发精准提效、经济适用、合法规范的公共服务产品,努力提高 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水平。
7.推进可持续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可持续运营机 制。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 运营所需经费,在实现服务功能与交易功能分离的基础上,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交易服务收入直接弥补公共服务平台经 费支出。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以购买服务等方 式补贴其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公共服务平台可以通过向有 关主体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形式收取服务费用,补偿运营成本支 出,获取可持续运行和自我发展所需的基本投入,但不得就应当 免费提供的公共服务收费,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乱收 费。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开放共享数据资源,鼓励创新研发以 及推广运用大数据分析及其智能技术成果的激励机制,与有关方 面按照公共服务技术和信息产品研发投入资金和市场运用价值, 分享使用信息产品服务及其增值效益。
(三)创新电子化监管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 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 2017 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平台,实现对其监督职责范围内所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项 目在线监管的全覆盖。行政监督平台可以由行政监督部门单独投 资建设运营,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依托 公共服务平台已有的网络资源、数据和服务资源进行业务管理和 行政监督。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 政监督平台。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统一规范 的本系统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一体化。
9.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相应行政监督职责 和依据、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清单,投诉受理程序、方式、时限, 以及数据接口规范等,具备对招标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 及下达行政指令,在线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以及电子 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和电子归档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可 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 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 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在 2017 年 6 月前全 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 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0.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 融合,加强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 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 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 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 件,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充分运 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信息实现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全程监督, 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现场检查、静态监管、分业 监督,向事中事后、多方协同、动态立体、全过程综合监督转变, 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加强系统互联互通。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以公 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 求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交易平台可以与任一公共服务平台 对接并交互信息。鼓励中央企业自主开发或采购的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交 互招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区域范围内的行政监督平 台全部实现对接,或向其开放监管通道,交易平台将交易信息交 互到公共服务平台的,由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推送至 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 对接并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相互对接,形成全国纵 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 口,不得限制或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交易平台与其对接并交换 信息。
12.促进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共享。各地电子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 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并相互对 接,充分发挥各自的服务功能优势,避免交叉重复,防止信息交 互冲突。其中,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充分发挥招标投 标交易全流程的专业服务功能作用。合并建设的,应当符合《电 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按规定提供电子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与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交互信息,实 现与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共享。
13.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 横联动协同监管体系。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可以与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合并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 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 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互认共用。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4.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 招标采购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 地址和工作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采购行为和信用状况实行动态、全面公开。除依法公开交易信 息外,交易平台的专业定位,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 及其主要负责人员,认证标志、检测认证报告以及巡检监督状况, 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和数据交互动态, 交易运营状态以及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和情况,应当在交易平台 和其对接的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公布。
15.促进信息全网流动。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 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 各平台和系统间信息交互共享的内生动力,真正打破“信息孤 岛”,让招标投标各类信息在交互共享、全网流动中发挥最大的 效益。提供依法公开的数据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 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数据使用权 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
16.强化交易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新趋势,运 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高效采集、 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招标投标市场信息数据,对电子招标投标活 动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大数据智能化监督。通过云计算、大 数据对招标投标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研判市场形势,制定 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持,提高行政管理的科 学性和有效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依法公开的交易大数据 的整理、分析和加工利用,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跨地区跨行业 聚合共享和智能化分析运用市场交易大数据的功能,为市场主体 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大数据服务。
17.拓展信用信息应用。按照客观记录、动态生成、公开共 享、用户自主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生成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并通过 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为开展失信 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 自律,引导诚信社会建设。鼓励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数据库,但不得直接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 信息评价。
(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8.健全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 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适当缩短电子招标投标 时限要求,在公开评标过程信息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招标人选 择确定中标人的自主权。修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缩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提高依法必须招 标项目规模标准。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 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 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编制公共服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信 息资源库、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研究制定电子招标采购档案管 理规范,为推行招标采购全过程档案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 区各部门应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适应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配套制 度和政策措施。
19.优化制度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 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结 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有关长效机制,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 +”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针对违 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针对电子招标投标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 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 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 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20.加强安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 招标投标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 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 全技术和产品。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 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应要求云服务提供商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 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 输加密、备份与恢复、安全审计、业务连续性等工作程序。运营 机构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对系统进行全面风险管 理,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风险,确保平台安 全和数据安全。
21.培育开发市场。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开发机构研发推 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 应用软件及专业工具软件,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 对接交互的共同技术需求,消除技术壁垒,降低系统建设运营成 本。鼓励各类信息系统和软件技术开发机构按照统一架构、统一 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开发各种功能的电子招标投 标技术组件,建立技术组件库,推动组件标准化。鼓励各类技术 开发机构开展市场竞争,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加强对技术开发机构的监管,技术开发 机构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在其开发的电子招 标投标平台和软件中不得设置后门程序。
三、组织实施
22.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部门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托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完善 “互联网+”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在 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切实推动本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各地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 工作机制,落实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方案,大力推进“互联网+” 招标采购发展。
23.落实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 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组织 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 作,及时收集反映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 意见建议。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应发挥好带头作用,制定 推进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鼓励推行集 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带动广大投标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趋势。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向提供电子化招标投标服务和综合咨询 服务方向转型,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24.深化交流合作。发挥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示范和引领 带动作用,注重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从试点地区 和单位及其他先进地区和单位中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 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及时向全国推广。积极开展“互联网 +”招标采购领域国际合作,深入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与电子招 标投标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多领域、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积 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做好与 WTO 框架下政府采购 协定的衔接,促进我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 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平台、通道和服务。
25.严格督促考核。在行动方案实施期限内,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负责行动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 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 指导,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 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